《撫順縣集體農用地定級、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和經營權基準地價評估》文件解讀
一、制定依據
㈠法規、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根據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2005年第47號);
6、《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656號國務院令,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7、《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
9、《關于加強公示地價體系建設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7]27號);
10、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公示地價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遼國土資辦發〔2017〕178號);
1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部署開展2019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6號);
12、遼寧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廳文件《轉發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部署開展2020年度自然資源評價評估工作的通知》(遼自然資辦發[2020]56號);
㈡技術依據
1、《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17)
2、《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 (GB/T28407-2012)
3、《農用地定級規程》(GB/T28405-2012)
4、《農用地估價規程》 (GB/T28406-2012)
5、《土地基本術語》(GB/T 19231-2003)
6、關于印發《農村集體土地價格評估技術指引》的通知(中估協[2020]16號)。
㈢其他定級依據
1、《撫順縣縣城總體規劃基礎資料匯編》;
2、《撫順縣縣城總體規劃》(2012~2030年);
3、撫順縣耕地質量等別數據庫;
4、農用地投入----產出效益調查表;
5、農用地承包調查表;
6、農用地轉包調查表;
7、農用地出租調查表;
8、土地估價機構搜集到的可用于土地定級、地價估算的資料。
二、目的和意義
1、工作目的
在撫順縣域范圍內完成集體農用地定級,并制定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基準地價及修正體系是一項龐大、緊張、復雜而又繁瑣的工作,該項工作的目的即是建立完整的農用地價格評估體系和農用地價格管理制度,其為支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鄉村振興舉措,提高農民生活水平,起到重要的參考和保證作用。
2、工作意義
農用地定級和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基準地價評估工作的意義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農用地價格評估體系和農用地價格管理制度。這是有效地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農用地土地市場規范化,為農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奠定基礎,實現城鄉土地市場一體化的重要工作。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基準地價將為實現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及農用地的流轉提供價格參考。
三、集體農用地基準地價體系的應用
撫順縣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基準地價工作根據《農用地定級規程》要求,結合撫順縣特點,制訂了評估方案。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基準地價是為了促進土地資產合理配置,土地征用補償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等工作提供地價依據。
集體農用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基準地價適用于土地性質為集體且土地用途不得改變條件下的農用地使用權價格參考,包括為今后集體農用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授權經營使用權等有償使用狀況下的使用權價格評估奠定基礎,為集體農用地轉讓、出租、抵押等價值評估行為提供參考。對耕地估價成果在耕地資源資產價值核算、制定基準地價服務耕地流轉等領域的應用進行探索研究,并給出相關建議。